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
共同侵权,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的,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。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,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。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:
1、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,并且双方车辆均有过错的。比如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,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等。此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依据是: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1款规定: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,或者虽无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2、事故是由车辆违章和第三人过错间接结合造成的,车辆方和第三方无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的。比如,违章行驶与电线掉落结合造成事故的。此时,车辆方与第三方不承担连带责任,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形影的赔偿责任。
3、依据是: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2款的规定: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,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4、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:“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”。根据法律规定,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(一)、从加害人的角度看
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,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、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;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,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,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。
(二)、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
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,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;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(或部分人)作为被告,请求他(或他们)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